宋庄画家遭农民讨房案二审 画家担心被轰走

宋庄画家遭农民讨房案二审 画家担心被轰走


来源:北京晨报  作者:颜斐


资料图片:艺术家们在宋庄购买的民房。(记者 王嘉宁 摄 来源:新京报)


图为:画家村一角白继开摄(来源:北京晚报)
    昨天(12日)上午,北京市二中院的一间法庭内聚集了很多画家——备受社会关注的宋庄画家村画家遭讨房案二审开庭,很多画家村的画家都来旁听此案。
    一位画家直言“如果画家赢了,画家村就稳定了。如果官司输了,我们这些画家就得被轰走。”
    昨天,为上诉人李玉兰作代理人的王立则也是一名画家。一年前,他成为宋庄第一个因购买农民房而被推上法庭的画家村画家。此后,陆续发生12起讨房案。
    2002年,李玉兰以4.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海涛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,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。当时,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。不过,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“过户”,只是在变更栏注明,“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”。

    去年年底,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,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合同、收回房子。7月10日,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,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,限李玉兰90天内“退房”。

    据了解,卖房农民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《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》,其中规定“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”,2004年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也规定“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”。

    对此,李玉兰的代理律师陈旭认为,法院确认合同无效,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。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国务院的决定不是行政法规,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。

    “双方所签署的《买卖房协议书》、《土地使用权证》及《宅基地内建房许可证》上均有“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”的印章,也就是说,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私有房屋是经过土地所有权人——村民委会同意的。如果说法律认定村委员会有权合法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,就没有理由否认这一交易的合法性。”陈律师表示。

    陈律师说,宋庄地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,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、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,并于2006年被北京市政府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。“画家们初来时,受到了村民的欢迎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,而村民因看到房屋价值提升,在利益的驱动下,纷纷公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如果这样的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,无疑是对背信弃义行为的鼓励。这样不仅伤害了艺术家,同时损害了宋庄农民的长远利益!”(记者 颜斐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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